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21-03-10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聚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通讯和警报
第五章 疏散和遮蔽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用地组织人民防空,�;と嗣竦纳凸ひ登寰�,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连系本市现真相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主要方面,是都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实验恒久准备、重点建设、平战连系的目的,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生长,与首都都会建设、平时防灾救灾相连系的原则,起劲顺应一直生长转变的新形势。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肩负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务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凭证国家和本市的划定肩负人民防空用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向导本市人民防空事情。
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向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事情。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治理本市的人民防空事情。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治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事情。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效劳处可以凭证人民防空事情的需要,设置专(兼)职效劳机构或者职员,认真外地区的人民防空事情。
生长妄想、妄想、建设、市政治理、公安、民政、交通、领土房管、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通讯治理、广播电视等部分凭证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事情。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小我私家都有获得人民防空�;さ娜�,都必需依法推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事情中做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都会。以下地区和目的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市区和其他生齿麋集区;
(二)主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客栈、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主要经济目的;
(三)主要文物�;さノ�;
(四)广播电视台站等主要目的。
详细防护重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确定。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袭计划及实验妄想,须要时经批准可以组织演习。
市防空袭计划及实验妄想,凭证划定报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并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
区、县防空袭计划及实验妄想,报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批准,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
防空袭计划及实验妄想的修订、增补和重大事项的调解,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赞成。
第十一条 主要经济目的的单位应当制订防护计划和应急抢险抢修计划,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妄想纳入都会总体妄想。都会妄想和建设,应当切合人民防空要求。
主要经济目的的妄想和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对适合建在地下的主要项目或者项目的要害部位,应当连系平时建设有妄想地建在地下;不宜建在地下的应当接纳伪装等防护步伐。
都会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配合沟等都会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藏所在。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为包管战时职员与物资遮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修建的建设。凭证形势生长需要,接纳有用步伐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应急建设。
第十五条 勉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和小我私家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治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整体和小我私家投资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划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都会新建民用修建必需凭证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修建防逍遥下室。
凭证划定必需建设防逍遥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可修建防逍遥下室的,凭证划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
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钱主管部分会同市财务主管部分制订。除国家划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分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收支蹊径、孔口、收支口、口部治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都会建设妄想衔接。
在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收支蹊径、孔口、收支口、口部治理房等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应当接纳响应步伐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需切合国家划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履历收及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九条 对用于职员遮蔽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都会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配合沟等地下工程,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设置显着的遮蔽标识,遮蔽标识破损、丧失的,应当实时替换、补设。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治理举行监视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治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认真,有关单位应当凭证国家划定出工维护。有关单位出工确有难题的,凭证市价钱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出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组织有资质的单位举行维护。
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凭证国家划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举行维护治理,使其坚持优异的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勉励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涯效劳。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批准,并按划定使用。凭证战时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必需在划准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包管收支蹊径、孔口、收支口等的流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装备设施。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建设防火、防汛、治安等责任制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清静和防空效能。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举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放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贮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侵蚀性物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私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需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赔偿。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维护等用度应当纳入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并接受同级财务、审计部分的监视、检查。
第四章 通讯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认真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讯、警报建设妄想,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讯、警报网的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七条 通讯治理、无线电治理部分对人民防空通讯、警报所需的专用线(电)路、频率应当予以包管;装置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应当提供利条子件,不得阻挠。
用于人民防空通讯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占用、混同。
第二十八条 主要经济目的的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指导下,凭证战时防空袭现实需要,建设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应当坚持优异的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认真维护治理,不得私自拆除,不得私自鸣响。因拆迁、刷新修建物,确需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批准。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凭证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前宣布通告。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充分使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为都会防灾救灾应抢救援效劳。
第五章 疏散和遮蔽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疏散必需凭证国家宣布的下令,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验。任何组织不得私自行动。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制订疏散、遮蔽妄想,须要时可以组织演练,指导单位和小我私家区分防空袭警报音响信号,熟悉疏散蹊径、遮蔽场合。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人民防空预定的疏散地建设,做好都会疏散生齿安顿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事情。
第三十五条 战时生齿疏散应当以生齿麋集区和主要经济目的周围的职员为主,其他地区职员应当凭证战时需要组织疏散或者就近实验遮蔽。
战时一切组织和小我私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为人民防空疏散效劳。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证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分建设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肩负人民防空使命,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分担负抢险救灾使命。
第三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使命:
(一)城建、市政治理、电力等部分组建抢险抢修队,认真对工程、蹊径、桥梁、水库和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举行抢险抢修以及抢救职员和物资等项事情;
(二)卫生、医药部分组建医疗救护队,认真战地救护、运送、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举行自救互救等项事情;
(三)公安部分组建治安队,认真维护社会治安、守卫主要目的、监视灯火管制;
(四)公安消防部分组建消防队,认真火情视察,执行对主要目的、设施的防火灭火,配合消除沾染使命;
(五)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组建交通队,认真交通管制使命、维护交通秩序;
(六)卫生、化工、情形�;さ炔糠肿榻ǚ阑酪叨�,认真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的情形、效应举行视察、监测、化验、消毒、消除沾染,并对群众举行相关知识教育等项事情;
(七)通讯治理部分组建通讯队,认真对有线、无线、移动通讯等装备、设施举行抢修,包管通讯流通;
(八)交通运输部分组建运输队,认真生齿疏散和物资、器材的转运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项事情。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证需要,组建其他群众防空组织。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举行救护事情。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凭证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自愿者步队。
人民防空自愿者应当加入防空防灾培训,凭证要求加入应抢救援活动。
第三十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应当凭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制订的训练纲要和训练妄想,由组建单位组织实验。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本市公民增强国防看法,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手艺。
第四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妄想,由各级教育主管部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组织实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整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验;其他职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街道效劳处、州里人民政府组织实验。
第四十三条 本市新闻出书、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分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都会新建民用修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不修建防逍遥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给予忠言、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划定并处�?睿�
(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
(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给予忠言,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不凭证国家划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装备设施或者接纳其他要领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清静和防空效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放弃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私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赔偿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划定,阻挠装置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拒不纠正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占用人民防空通讯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私自拆除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划定,人民防空工程完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分备案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给予忠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分批准或者未按划定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危害人民防空工程清静和防空效能的,可以对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居心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贮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有关划定处分。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分的事情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贪污、挪用、挤占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维护等用度的;
(二)不按划定推行审批和监视治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讯和警报设施泛起重大损毁,损失防空效能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荐效劳